市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2023-09-18 09:11:00 浏览次数:
市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
主项 | 子项 | 业务项 | ||||
1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办理 | 1.住房公积金缴存 |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 | 公共服务 |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 | 公共服务 |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4.0.21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通过联网协查等手段,加强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审核,确保信息变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4 | 公共服务 |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4.0.21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通过联网协查等手段,加强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审核,确保信息变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5 | 公共服务 | 5.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6 | 公共服务 |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7 | 公共服务 | 7.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8 | 公共服务 | 8.住房公积金汇缴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9 | 公共服务 | 9.住房公积金补缴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4.0.13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符合下列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0 | 公共服务 | 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1 | 公共服务 | 1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4.0.16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2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2 | 公共服务 | 1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3 | 公共服务 | 1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4.0.17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2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4 | 公共服务 | 14.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3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5 | 公共服务 | 15.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3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6 | 公共服务 | 16.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5.19.1职工申请开具缴存证明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7 | 公共服务 | 17.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5.20.1办理开具单位缴存证明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3单位社保缴存证明。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8 | 公共服务 | 18.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信息查询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4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9 | 公共服务 | 19.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查询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4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0 | 公共服务 | 2.住房公积金提取 |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4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1 | 公共服务 |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4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2 | 公共服务 | 3.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4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3 | 公共服务 |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4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4 | 公共服务 | 5.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4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5 | 公共服务 |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4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6 | 公共服务 | 7.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4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7 | 公共服务 |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4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8 | 公共服务 | 3.住房公积金贷款 |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9 | 公共服务 |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0 | 公共服务 | 3.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 | 【规范性文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7.1.1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情形时,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担保变更等。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1 | 公共服务 | 4.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 | 【规范性文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7.1.1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情形时,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担保变更等。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2 | 公共服务 | 5.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试算、还款试算 | 【规范性文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3.1货款咨询3.1.2贷款咨询应包括下列内容:1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2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3所需资料明细,包括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贷款用途证明等;4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周期等;5借款申请资料的获取渠道;6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7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8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9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10其他相关咨询内容。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3 | 公共服务 | 6.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进度查询 | 【规范性文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3.1货款咨询3.1.2贷款咨询应包括下列内容:1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2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3所需资料明细,包括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贷款用途证明等;4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周期等;5借款申请资料的获取渠道;6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7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8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9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10其他相关咨询内容。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4 | 公共服务 | 7.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查询 | 【规范性文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3.1货款咨询3.1.2贷款咨询应包括下列内容:1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2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3所需资料明细,包括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贷款用途证明等;4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周期等;5借款申请资料的获取渠道;6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7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8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9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10其他相关咨询内容。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5 | 公共服务 | 8.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查询 | 【规范性文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3.1货款咨询3.1.2贷款咨询应包括下列内容:1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2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3所需资料明细,包括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贷款用途证明等;4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周期等;5借款申请资料的获取渠道;6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7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8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9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10其他相关咨询内容。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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