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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4-09-03 14:27:38  浏览次数:


 

 

 

本房委发〔2024〕4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经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将《本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本钢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附件:本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

 

 



二〇二四年九月一日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91日印发

附件:

本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公积金制度优势,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有合法经济收入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已年满18周岁的,在本市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有较稳定的合法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自愿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履行 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并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可按照 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与管理中心签订《本溪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六条 管理中心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设立四档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专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相应专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属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所有。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本人持申请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填报《本溪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签订《本溪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如不符合办理条件应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受委托银行I类储蓄卡;

(三)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缴存基数由个人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自行申报,最低不低于本市住房公积金当期的缴存基数下限,最高不高于当期的缴存基数上限;缴存基数按百位计算,不足百位的进百位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设立10%、16%、20%、24%四个档次,由缴存人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以管理中心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需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主动向管理中心各服务部申请调整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设立账户的当年不再调整缴存基数。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已经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在每年基数调整时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的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按月缴存,每月25日前应完成缴存,缴存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欠缴。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在欠缴三个月后自动封存其账户且不得补缴。账户需重新启封的应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向管理中心申请,重新启封后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账户余额可以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现行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变更、提取和销户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启封、转移、账户信息变更等业务时应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参照本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执行相关提取政策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停缴当月向管理中心申请封存账户,没有办理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五章   贴息贷款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在本市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在满足借款人及配偶按月足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额贴息额),管理中心通过受委托贷款银行逐月支付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贴息额计算公式为:

注:实还利息为当月正常还款利息,不包括补息及罚息。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申请贴息贷款前已在我市开户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贷款条件认定、贷款额度计算、贷款年限等条件须符合《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购买行政区域内的普通自住住房;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情况下还须符合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是否准予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受委托贷款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不适用本办法中所提到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按照《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次数及贷款年限,按现行政策对应的利率档次标准进行贴息。管理中心在借款人还款的下月支付贴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贴息自次年1月1日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商业银行,须为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贷款银行。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单方暂停为其补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息差直至其恢复正常缴存和正常还款,暂停月份贴息额不予补发。

(一)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出现欠缴的

(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出现逾期的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小于或等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单方终止为其补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息差:

(一)借款人或配偶连续欠缴3个月(含3个月,或贷款逾期连续达到3期(含3期或累计6期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三)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四)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五)借款人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的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内全部结清的。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贴息贷款还款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贷款方式与贴息政策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未结清的,转入单位缴存后离职的应及时将个人账户转入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归集管理户内继续缴存,因办理不及时或缴存不及时影响贴息贷款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产生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未结清、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受委托贷款银行管理中心推送实际足额还款信息的情况下,管理中心在次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贴息额通过受委托贷款银行支付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款偿还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现行的提取办法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贴息贷款,提取额度每月不超过月还款总额减贴息额申请贷款时纳入贴息贷款额度计算的账户余额不可提取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所需贴息资金从管理中心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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