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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征求《本溪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9-14 14:22:29  浏览次数: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征求《本溪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降低房地产市场交易成本,根据《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起草了《本溪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

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xgjjywglb@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本溪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24-43620932

附件:本溪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本溪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减轻职工住房商业贷款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首套或第二套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由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有顺位抵押、先还后贷两种

顺位抵押方式是指在借款人不结清原商贷,且抵押权人仍为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增加管理中心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管理中心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借款人的原商贷,还清后解除原商贷抵押。

先还后贷方式是指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由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中,原商贷发放银行为管理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的采用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原商贷发放银行为非管理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的采用先还后贷方式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有关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二)原商贷正常还款已满3年,近3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原商贷全部还款期内,逾期还款记录不超过连续3次累计6次。

(三)借款申请人应为申请商转公贷款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应位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房屋属地住房公积金服务部申请办理;

(五)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除原商贷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六)房屋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办理相关抵押登记;

(七)申请商转公贷款还应符合其他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或现房屋评估价值(管理中心评估价)中较低者的60%;

(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可享受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

第八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时贷款金额、期限等其他要素按当期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顺位抵押方式办理流程:

(一)受理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管理中心办事窗口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要件,填写《本溪市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申请审批表》。管理中心依据商转公贷款政策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本溪市个人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提交审批,审批结果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借款申请人。

(二)银行审核。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办理要件向原商贷银行提交商转公申请并将银行审核意见反馈至管理中心。商贷银行及借款人配合落实可否办理顺位抵押。

(三)复核审批。管理中心贷款审批人员对贷款信息进行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签署借款合同等文本。

(四)顺位抵押。办理房屋顺位抵押登记,将管理中心登记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五)贷款发放。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覆盖原商贷余额的,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补足差额后,管理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原商贷银行约定时限原商贷结清,并将还款信息反馈至管理中心

(六)注销抵押。原商贷结清后,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办结商业贷款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先还后贷方式办理流程:

(一)受理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管理中心办事窗口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要件,填写《本溪市商转公贷款(先还后贷)申请审批表》。管理中心依据商转公贷款政策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本溪市个人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提交审批,审批结果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借款申请人。

(二)注销抵押。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于30日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三)复核审批。管理中心贷款审批人员对贷款信息进行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签署借款合同等文本。

(四)抵押登记。审批通过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管理中心应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唯一抵押权人。

(五)贷款发放。管理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在还清原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管理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管理中心不予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

(三)原抵押房屋涉及纠纷或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

(四)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及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管理中心有权按照借款的约定公告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尚未发放贷款的,不再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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