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补充规定
2025-02-26 14:38:27 浏览次数:
关于修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补充规定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提升营商环境建设同时完善贷款政策,现根据工作实际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做出修改如下:
一、第三章第九条第2项:“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能高于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修改为:“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能高于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40倍”。
二、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一)项第1目(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自助查询结果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工作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需提供所在地房产信息证明)”修改为“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个人房屋信息自助查询结果证明》”。
三、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自助查询结果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工作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需提供所在地房产信息证明)”修改为“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个人房屋信息自助查询结果证明》”。
以上政策自3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