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须知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须知
一、职工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按房屋性质包括:
1.商品住房(新建自住住房),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及单位开发规划用途为住宅,建成后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房,分为期房和现房;
期房: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住房称为期房。
现房: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可以交付使用,并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2.二手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再交易住房。
二、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辖区内职工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核、审批及贷后管理工作。
三、公积金贷款以职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应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及不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超过两人,分别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须为夫妻。借款人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同时为贷款所购住房所有人。其他关系共同购房共有产权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
四、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符合下列情形可作为贷款对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为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实际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提供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家庭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原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不得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
五、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买卖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1.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职工趸缴住房公积金为非正常缴存。
2.申请贷款时借款人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的可以受理贷款。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封存、销户状态等情况的不予贷款。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1.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认定标准: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收入均以其所在单位提供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工资收入依据,若共同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则不认定收入;
(2)共同借款人原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已退休的,可按退休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认定收入;(共同借款人如有异议可提供社保收入证明)
(3)解放军、武装警察官兵如无法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以所在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认定;
(4)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收入不予采信。
2.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认定标准:
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以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为依据)扣除家庭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和家庭每月负担债务后余额的60%作为月偿还能力上限;
家庭人均月基本生活费用按上年市政府发布的城市最低生活标准计算。
家庭月负担债务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记载的各类债务之和计算。
3.个人信用良好认定标准: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征信报告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不良记录。
(1)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如有欠款单笔不得超过5000元,累计不能超过2万元;
(2)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连续3期,累计6期逾期记录;
(3)个人征信报告中24个月内无连续3期,累计6期逾期记录,或贷记卡未出现单笔逾期超5千元(含),累计2万元(含)的逾期的。24个月以外,如有大额或严重多笔逾期记录的,视情况酌情降低贷款比例。
(4)各类银行卡账户状态均为正常,不存在呆账、冻结、查封、止付情况。
(5)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对他人无担保的。
(6)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信用不良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
②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记录的;
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④有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1.购买商品房应取得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并注明房屋总价款、首付款和贷款金额。现房贷款还需提供分户房照或不动产权证书。一手房贷款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超过一年的,不予贷款;
2.二手房需取得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买卖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如买卖双方曾为夫妻关系,离婚财产分割时将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离婚后又以买卖方式取得曾经的共有房屋的,交易时间距离婚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含)不予贷款。
二手房贷款申请贷款时,交易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超过30天的,或该办理贷款房屋设有借款人家庭成员以外居住权的不予贷款。
(四)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1.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购买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房屋价格的40%。房屋价格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评估价格与房屋交易价格较低值参考市场实际价格确定;
(五)购买的商品住房需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考察手续齐全,可以提供公积金贷款的项目;购买的二手住房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六)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一)未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借款人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的;
(二)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
(三)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不动产权证书》交易至借款申请人名下时间间隔超过30天的;
(四)产权不清晰有争议的或更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依据上述“第六条第(二)项第3点”认定为信用不良的;
(六)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根据《个人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确定借款人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名下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已经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以及尚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八)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使用本次贷款房屋已提取公积金的;
(九)所购房屋不符合普通自住住房标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行为的。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收入情况(依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信用情况、购房价格、借款期限、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额占总价款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条件取贷款额低者确定:
1.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能高于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40倍;
3.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比例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8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比例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如遇开发商有赠送阁楼、地下室、花园等,则按赠送部分价值的40%纳入销售金额重新计算贷款额度并与开发商及借款人签署三方协议)。所购房屋楼龄在5年以上且在10年(含)以内的,无论是否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付款都不能低于购房款的30%,并且必须为现房;楼龄在十年(不含)以上的房屋,参照二手房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受理。
4.购买二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房屋价格的60%。
5.月均最高还款额≤(借款人家庭月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家庭负担债务)X60%。
借款人家庭收入和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家庭成员计算。对于有生育二孩及三孩以上的家庭,在审核其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时,减少计算一个孩子的生活费额度。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按照本溪市政府发布上年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确认家庭基本生活费。
九、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借款人应在面谈笔录中说明实际退休年龄。
1.商品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2.二手住房贷款最长期限20年,且房龄与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50年。
十、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以调整后利率为准。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1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十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按所购房屋的行政区域坐落分别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本溪县服务部、桓仁县服务部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业务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及签署《征信授权书》。
(一)购买商品住房
1.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3)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声明;
(4)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最近1个月内查询的个人征信报告;借款人在还清欠款后,征信报告因未及时更新仍显示有欠款的,提供结清证明材料;
(5)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个人房屋信息自助查询结果证明》;
(6)《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
(7)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卡;
(8)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两县服务部申请;
(2)业务受理部门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3)业务受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办理抵押手续,签约时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不接受委托办理;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借款申请人理由;
(4)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业务受理部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划拨贷款资金至开发企业及单位在中心备案的收款账户内;
(7)抵押登记办结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程序移交保管。
(二)购买二手住房
1.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3)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说明书及相关材料;
(4)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最近1个月内查询的个人征信报告;借款人在还清欠款后,征信报告因未及时更新仍显示有欠款的,提供结清证明材料;
(5)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个人房屋信息自助查询结果证明》;
(6)卖方夫妻双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
(7)拟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如《不动产权证书》已过户至借款人名下,需提供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原《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8)契税完税证明;
(9)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
(10)收款银行卡(必须为卖方的);
(11)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
(12)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2)对交易住房现场考察;
(3)交易双方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认交易及收款人;
(4)双方交易过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
(5)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办理抵押手续,签约时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不接受委托办理;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借款申请人理由;
(6)《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时通知借款人携带产权证及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7)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8)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凭《不动产登记证明》,划拨贷款资金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9)抵押登记办结后,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时送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保管。
(三)异地贷款
参照上述相应的贷款类型办理,且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12个月的缴存明细;本地、缴存地及户口所在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自助查询结果证明》;工作单位和缴存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公积金代缴委托协议。
十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无法亲自到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持有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并写明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房屋抵押等事项;如委托书为国外公证部门出具,需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专业机构译成中文)。
十四、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原则上须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到场面签,签约时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不接受委托办理。
十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正常情况下在3—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借款人贷款审批是否通过。在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十六、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十七、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十八、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确保公积金账户余额(如已签订冲还贷协议)或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中,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抵扣当月贷款,受托银行每月会从还款账户中进行扣划。
十九、借款人选择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签订《委托冲还贷协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从申请后第一个还款日起,每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扣划顺序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授权受托银行从还款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二十、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还款。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收违约金。
借款人办理全部或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用还款账户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还款、银行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组合等方式还款。
二十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下列偿还顺序回收贷款资金:
(一)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回收资金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二)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还款。逾期贷款的资金回收,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三)多期逾期贷款,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