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本住公发〔2025〕9号
关于调整《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中心各部门、广大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满足职工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回暖,经研究决定,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如下:
将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职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应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及不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超过两人,分别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须为夫妻。借款人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同时为贷款所购住房所有人。其他关系共同购房共有产权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
修改为:“公积金贷款以职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应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超过两人,分别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须为夫妻。借款人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同时为贷款所购住房所有人。其他关系共同购房共有产权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贷款期限变更第4项缩短贷款期限:“在还款期间内,借款人每年可办理一次缩短贷款期限业务。借款人需要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公积金正常缴存,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还能力,原还款方式不变。
(1)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要缩短贷款期限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2)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度大于月还款额20%以上。
(3)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审核借款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经审核同意办理缩短贷款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贷款期限缩短后的剩余期限和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修改为:“在还款期间内,借款人每年可办理一次缩短贷款期限业务。借款人需要还款一年以上,公积金正常缴存,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还能力,原还款方式不变。
(1)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要缩短贷款期限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度应大于变更后月还款额。
(3)经审核同意办理缩短贷款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贷款期限缩短后的剩余期限和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15日